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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孕妇因交通事故车祸胎停流产,前期辅助生殖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20日    阅读次数:183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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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受害人通过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成功受孕后,因交通事故导致胎停流产,其前期支出的试管婴儿医疗费用是否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各被告抗辩称,该费用系间接损失,并非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不应纳入赔偿范围。本案的难点在于,试管婴儿技术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之间缺乏直接物理性因果关系,如何论证其关联性并将其定性为可赔偿的财产损失,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30日晚,罗某、唐某刚先后驾车追尾撞击沈某峰驾驶的车辆,致车上孕妇杨某红受伤。交警认定罗某、唐某刚承担事故责任,沈某峰无责。杨某红自2021年5月起在某医院进行试管婴儿手术,于2022年3月成功受孕。事故发生当日,杨某红孕检指标正常,当晚即遭遇交通事故,一周后被诊断为胚胎停育并接受流产手术。杨某红诉请各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及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各被告赔付除试管婴儿费用外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2.8万余元,未支持试管婴儿医疗费。杨某红上诉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支持将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医疗费用4.6万余元纳入赔偿范围,并相应调增赔偿总额。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二审判决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受害人通过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怀孕后因交通事故导致胎停流产,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前期支付的辅助生殖技术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从法律依据来看,判决主要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强调损害赔偿应遵循完全赔偿或损害填平原则。侵权损害赔偿以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为目标,禁止受害人获利,同时也应避免因赔偿范围过窄而使受害人蒙受不应承担的损失。本案中,交通事故使杨某红前期为孕育子女所付出的努力及支付的费用全部落空,该费用属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实际财产损失。

在因果关系认定上,本案运用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杨某红事故当天的孕检结果正常,事故后一周内即被诊断为胚胎停育,各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其他致流产原因,法院据此认定因果关系成立。这一认定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受害人无需达到“唯一原因”的证明程度,只需证明侵权行为显著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本案还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适用。孕妇因交通事故失去胎儿,不仅遭受身体伤害,更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样是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案为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怀孕的孕妇在遭遇类似侵权时提供了明确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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