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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离婚案的先行判决准予离婚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20日    阅读次数:295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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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在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因关联案件尚在审理而未能查清,离婚损害赔偿所涉刑事案件亦未审结,是否必须等待全部事实查明后方可判决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犯罪被羁押且存在严重暴力倾向,抚养费支付方式应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谢某梅与贺某阳于2021年5月登记结婚,2022年3月育有一女。婚后贺某阳多次对谢某梅实施家庭暴力,谢某梅三次报警,派出所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贺某阳亦书写《保证书》承诺不再施暴。2023年4月15日,贺某阳在饭店用开水浇谢某梅致其全身多处烫伤;同月24日晚,贺某阳在酒店再次施暴,致谢某梅遭受严重损伤。经鉴定,谢某梅重伤二级四处、轻伤二级五处、轻微伤一处,致残程度为三处七级、两处十级。2023年12月,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对贺某阳提起公诉,谢某梅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谢某梅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女儿由其抚养、贺某阳支付抚养费及损害赔偿等。此外,因贺某阳可能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双方另有数件民事案件尚在审理中。

裁判结果: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准予谢某梅与贺某阳离婚;婚生女贺某某由谢某梅直接抚养,贺某阳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贺某某十八周岁为止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由谢某梅负担40%、贺某阳负担60%。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此后,贺某阳因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离婚纠纷案后续庭审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是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中适用先行判决制度的典型范例,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程序层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在离婚纠纷中,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往往相互交织,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查清。当一方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若要求受害方等待所有关联案件审结后方可解除婚姻关系,无疑将使其长期陷于痛苦之中。本案中,法院准确把握了先行判决的适用条件——准予离婚及子女抚养的事实已经查明且确有必要尽快裁判,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离婚损害赔偿等尚未查明的事实则留待后续处理。这一做法既严格遵循了法律规范,又及时保障了家暴受害妇女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

在实体层面,抚养费支付方式的确定同样体现了对家暴受害方特殊处境的关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抚养费负担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司法实践中,一次性支付通常需满足支付方具备相应经济能力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条件。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法院不仅审查了贺某阳具备一次性给付的经济基础,还充分考量了若定期给付抚养费,谢某梅将不得不多次面对施暴者,从而遭受反复的心理创伤。这一裁判思路表明,在涉家庭暴力案件中,“是否存在危害对方身心健康风险”应作为判断是否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有机结合,为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兼具专业性与人文关怀的裁判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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