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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退费时赠送的课时到底退不退费?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5日    阅读次数:466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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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教育培训合同因培训机构自身原因提前解除,消费者未使用的赠送课时,能否和正价课时一样获得退费。消费者认为赠送课时同样是其签约时的考量因素,理应退费;培训机构则主张赠送课时并未收取对价,不应纳入退费范围。这一分歧直接决定了同一份合同,退费金额是两千余元还是一万余元,折射出预付式消费中“赠品”性质的认定难题。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贾某为其两个孩子在思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购买课程,签订两份《委托教育辅导协议》,共支付辅导费163000元。后因债务问题,思某教育分公司停止营业,双方确认协议于2021年9月22日解除,并就未使用课时退费发生争议。其中一份协议的退费金额70965元双方无争议;另一份协议约定课时250小时,费用49000元,其中包含赠送50小时,贾某已使用191.5小时,剩余8.5小时正价课时及50小时赠送课时未使用。思某教育分公司仅同意就剩余8.5小时正价课时退费2082.50元,认为赠送课时不应退费。贾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全部未使用课时费用共计85297.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思某教育分公司退还贾某辅导费73047.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其中争议合同仅按8.5小时正价课时退费2082.50元,未支持赠送课时退费。贾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认定赠送的50小时课时与正价课时应同等获得退费,按照合同总价除以包括赠送课时在内的全部课时计算出平均单价,再乘以未使用的正价课时与赠送课时之和,该争议合同应退费11466元,连同双方无争议的70965元,共计退还8243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难点在于,赠送课时在形式上表现为“免费”,若机械适用“无对价则无返还”的朴素观念,极易得出赠送课时不予退费的结论。但教育培训合同通常将赠送课时数量与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数量挂钩,商家在定价时已将赠送课时的成本分摊至正价课时之中,以保证其整体利润率。消费者在决策时,同样将正价与赠送课时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估课程单价是否划算。因此,赠送课时实质上是交易对价的一部分,而非真正的无偿赠与。二审法院抓住了这一经济实质,将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一并视作合同标的,确立了因培训机构原因解除合同时,赠送课时应同等退费的裁判规则。

在退费计算方式上,法院并未直接套用正价课时的单价,而是采用加权平均法,即退费单价等于合同总价除以全部课时,再乘以未使用的总课时。这一做法避免了因赠送标注不当而抬高或压低退费金额,公平合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因培训机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例如停业、跑路、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等。若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单方解约,则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履约情况综合判断,赠送课时的处理可能存在不同结果。从风险防范角度,消费者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应要求将课时总数、正价与赠送课时的具体数量、单价以及退费计算标准明确写入合同,并妥善保管付款凭证、课时确认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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