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网络众筹商品合同的法律定性,以及众筹发起者是否应承担出卖人责任,众筹模式下支持者因商品无法实现使用目的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上海伍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众筹平台发起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改装车众筹项目,承诺车辆可合法上牌上路、整车质保2年,支持者支付6980元可获得对应电动车。杨某棠于2023年8月出资参与众筹,项目随即众筹成功。2023年11月杨某棠收车后发现,随车产品合格证为改装前原车证件,且对应CCC认证已被撤销,车辆因证件不符无法正常上牌。杨某棠要求退款遭拒后诉至法院,伍某公司辩称双方系众筹投资合伙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拒绝退款。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伍某公司退还杨某棠货款6980元,杨某棠返还车辆,退货运费由伍某公司承担;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属于典型的网络商品众筹纠纷,难点在于区分众筹的投资属性与买卖属性,明确非典型众筹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法院认定案涉众筹合同为非典型合同,结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伍某公司已明确商品参数、售后、上牌承诺,杨某棠缔约目的为取得商品所有权而非投资回报,故参照买卖合同规定处理,众筹发起者需履行出卖人义务。依据民法典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卖人交付合格产品合格证属于从给付义务,本案中伍某公司交付证件不符导致车辆无法上牌,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支持者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退货退款。裁判规则明确,网络商品众筹应按缔约真实目的定性,商品已具备生产条件、支持者以获取商品为目的的众筹,参照买卖合同规制,发起者未履行从给付义务致合同目的落空,需承担出卖人违约责任。延伸来看,众筹平台与发起者均应规范商品信息与资质承诺,避免以众筹名义规避销售者责任,消费者参与商品众筹时,应核实商品资质、认证及凭证交付承诺,遇无法实现使用目的情形,可依据买卖合同相关规定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