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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弄虚作假骗病假 用人单位合法解约无需赔偿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8日    阅读次数:792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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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劳动者提交病假材料并以身体不适需长期卧床为由申请病假,却在病假期间频繁外出、隐瞒真实活动情况,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诚信原则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合法性,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病假工资。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日,周某与南京银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入职时签收并承诺遵守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该手册明确约定病假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2023年12月起,周某以腰椎间盘突出需卧床休养为由多次提交病假证明申请长期病假,银某公司前期予以批准,后因对病情及病假合理性产生怀疑未予批准后续病假,并书面通知周某返岗,还承诺调整工作量、提供陪护等保障,但周某拒绝返岗。经查实,周某在病假期间多次往返多地,甚至跨省参加演唱会,且在公司询问时隐瞒外出事实,谎称长期卧床。2024年4月2日,银某公司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后,以周某病假弄虚作假、拒绝返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确认南京银某广告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日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合法,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病假工资;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认定劳动者病假申请行为是否构成弄虚作假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院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结合劳动者实际活动与病假理由的明显矛盾作出判断。相关裁判规则明确,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者虚构病情、隐瞒关键信息骗取病假,拒绝履行劳动义务,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从实践延伸来看,劳动者享有病假休息权的同时,应当恪守诚实信用与忠实勤勉义务,如实说明身体状况与病假期间活动情况,不得利用病假逃避劳动义务;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时,需确保规章制度合法有效、解除事由证据充分、程序合规,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解除行为违法。本案也为同类劳动争议提供裁判指引,即弄虚作假骗取病假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合法合规的单方解除行为应得到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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