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项目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外人申请再审 |
制度目的 | 撤销错误生效裁判,消灭裁判错误部分效力 | 排除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不评价原判对错 | 纠正错误生效裁判,推翻原判 |
适用场景 | 原生效判决 / 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权益;可发生在执行前、执行中 | 原判无错误,只是执行标的物属于案外人;仅发生于执行程序中 | 案外人对原裁判有实体利害关系,裁判本身错误侵害权益,执行异议被驳回后 |
前置程序 | 无前置,裁判生效即可起诉 | 必须先提案外人书面执行异议,异议驳回后 15 日内起诉 | 必须先提案外人书面执行异议,异议驳回后申请再审 |
提起主体 | 原审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因不能归责自身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 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的案外人 | 对原裁判有实体权利,受错误裁判损害的案外人 |
管辖法院 | 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 | 执行法院 | 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 |
期限 |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起6 个月(除斥期间) | 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 日 | 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 个月 |
诉讼请求 | 撤销或者改变原生效裁判全部 / 部分内容 | 确认实体权利;请求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 请求再审改判、撤销原错误裁判 |
审理对象 | 原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 | 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审查原判对错 | 原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 |
执行影响 | 受理三撤,不当然停止执行;需提供担保方可中止执行 | 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处分执行标的 | 再审审查、再审审理期间,可依法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
胜诉后果 | 撤销 / 改判原裁判,被撤销部分自始无效 | 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原判决继续有效 | 再审改判或撤销原生效裁判 |
败诉后果 | 驳回诉讼请求,原裁判继续生效 | 驳回诉讼请求,继续执行标的 | 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生效裁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