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被告人周某刚在网络发布的视频中并未直接提及自诉人范某某的姓名,其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他人”?在未指名道姓的情况下,如何判断侮辱行为指向对象具体明确?网络辱骂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属于“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2021年上半年,周某刚因在范某某处购买粮食种子遭遇质量问题而产生纠纷。为发泄不满、教训范某某,周某刚于同年8月、9月通过其自媒体账号发布视频。视频中称某镇有一家卖农药和粮食种子的店铺,自己曾受店主虚假宣传欺骗购买玉米种子导致粮食欠收,并辱骂道:“粗黄某某家房子、卖农药和种子的那个女老板”,“她说她陪我住、陪我吃、陪我睡”,“她老公死了,嫁一个男人死一个男人”,“那种婆娘要不得啊,谁要的话命都要搭上去”。该视频浏览量达4.4万次,点赞880余次,评论160余次。有群众浏览后告知范某某,视频给范某某及其家庭成员造成极大痛苦,严重影响正常生活。范某某向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周某刚侮辱罪的刑事责任、书面及网络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周某刚辩称其未提及任何公司名称及个人姓名,未辱骂范某某,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2022)川0604刑初25号判决周某刚犯侮辱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责令书面道歉并发布道歉视频;驳回精神损失费请求。周某刚上诉,二审中其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悔罪。二审法院(2023)川06刑终29号判决维持道歉及驳回精神损失费部分,改判周某刚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武汉千思刑事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网络辱骂行为未直接指名道姓时,如何认定侮辱罪的“他人”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这里的“他人”必须是特定的人。裁判规则明确:即便未提及姓名,但视频中包含居住地、性别、家庭情况等足以让周围群众判断出具体指向对象的信息,即可认定侮辱行为针对特定人。本案中,视频明确提到范某某房东的姓名,结合“卖农药和种子的女老板”等特征,当地群众能直接锁定范某某,且群众观看后即告知范某某,印证了指向明确性。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司法解释及裁判要旨强调综合考量侮辱信息的具体内容(如涉性辱骂)、传播范围(浏览量4.4万次)、对被害人社会评价及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造成极大痛苦、恶劣社会影响)等因素。本案中涉性内容的公然传播严重贬损了范某某形象,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延伸分析:网络侮辱案件常见辩护思路是主张“未指名道姓、受众不特定”,但本案裁判规则提示,只要相关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即便未直接点名,仍可能构成犯罪。辩护人可从信息识别范围是否仅限于极小圈子、传播量是否未达“情节严重”阈值、行为是否具有合理事由(如消费者维权但方式过激)等角度切入。但本案中周某刚编造虚假涉性内容,动机系发泄私愤,并非正当批评,难以出罪。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应注意及时固定电子证据(如视频浏览量、评论截图、后台数据),并向平台投诉保全。该案为网络暴力行为刑事追责提供了重要参考:匿名不是侮辱的护身符,信息可识别性即可满足特定对象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