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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AI冒充亲属诈骗老年人,线下取款者以诈骗罪共犯获刑

Post:2026年03月18日    Views:193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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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议焦点

1.  被告人吴某涛仅实施线下上门取款、转移赃款并获利1700元,未直接实施AI拟声诈骗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  如何认定吴某涛“明知”他人实施诈骗,其主观故意的认定难点的是什么?3.  作为电信网络诈骗产业链中的“跑腿者”,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地位如何界定,量刑时如何体现宽严相济?

二、基本案情

2025年4月下旬,被告人吴某涛经他人介绍,得知可通过前往各地帮助收取诈骗资金牟取非法利益,随即添加上线联系方式。随后,吴某涛严格按照上线指令,乘车前往湖北省黄石市,以假冒身份的方式上门收取诈骗款项。到达被害人家中后,吴某涛当场拨通上线语音电话,由上线利用AI拟声技术模拟被害人亲属的声音,冒充亲属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最终从三名老年被害人处骗取现金共计6万元。吴某涛在收取钱款后,及时将全部款项交给上线指定人员,从中非法获利1700元。本案系典型的“线上AI拟声诈骗+线下专人取款”相结合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针对老年人这一高危受骗群体实施精准诈骗,凸显了当前电诈犯罪产业链分工细化的新特点。

三、裁判结果

本案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吴某涛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接受上线安排,上门收取、转移诈骗赃款,为上线成功获取诈骗款项提供了关键帮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共犯。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取款、转移赃款,未参与诈骗策划、实施核心环节,认定其系从犯。同时,考虑到吴某涛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在法院审理阶段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涛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的裁判,从司法层面斩断电诈赃款变现“最后一公里”,释放了“诈骗必受惩,犯罪必追责”的强烈信号。

四、武汉千思刑事律师解读

(一)难点焦点解析

本案的核心难点的在于对吴某涛行为的定性与主观故意的认定,以及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界定,这也是此类电信网络诈骗下游“跑腿取款”案件的普遍争议点。

1.  定性争议难点:实践中,此类仅负责取款、转移赃款的人员,常以“不知情”“仅提供劳务”为由,主张自己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诈骗罪共犯。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诈骗罪共犯要求行为人在诈骗行为实施过程中介入,与上游诈骗人员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其行为为诈骗既遂提供直接帮助;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是在诈骗行为既遂、赃款已形成后,实施转移、隐匿赃款的行为,不参与上游诈骗的实行过程。本案中,吴某涛上门取款时,上线的AI拟声诈骗行为正在现场实施,其拨打上线电话、配合完成“亲属身份确认”的行为,实际上为诈骗既遂提供了辅助,并非单纯的事后转移赃款,这是其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的关键。

2.  主观故意认定难点:“明知”是诈骗罪共犯的核心构成要件,但实践中,上游诈骗人员与取款人员多为远程联系,很少明确告知“具体实施诈骗”,取款人员常以“只知道帮人收钱,不知道是诈骗款”为由抗辩。本案中,法院结合吴某涛的认知能力、获利方式(无需付出正常劳动,仅跑腿就能获得报酬)、行为方式(假冒身份上门、配合上线拨打电话),综合认定其对他人实施诈骗具有概括性明知——即其虽未明确知晓诈骗的具体细节,但应当知道该笔款项系非法所得,仍主动参与,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诈骗共同故意,这也是此类案件认定主观故意的核心裁判思路。

3.  主从犯界定难点:电信网络诈骗产业链分工细化,上游负责策划、实施诈骗(如本案中的AI拟声操作人员),下游负责取款、转移赃款,二者看似独立,实则形成紧密配合。本案中,吴某涛虽未参与诈骗策划、未实施AI拟声诈骗等核心行为,但其上门取款、转移赃款的行为,是上游诈骗人员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环节——若没有吴某涛的配合,老年被害人的现金无法顺利被诈骗团伙掌控,诈骗行为无法完成既遂。因此,法院认定其为共犯,但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为从犯,既厘清了责任边界,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相关裁判规则

1.  共同犯罪认定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前通谋、事中配合实施取款、转移赃款等行为,为诈骗既遂提供帮助的,以诈骗罪共犯论处。本案中,吴某涛接受上线指令,配合上线完成现场诈骗环节的取款行为,属于事中配合,符合上述裁判规则,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2.  主从犯量刑规则:对于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起组织、策划、实施核心诈骗行为的,认定为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对于仅提供辅助性帮助(如取款、转移赃款、引流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结合行为人到案后的坦白、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可进一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中吴某涛的量刑即体现了该规则。

3.  主观明知认定规则: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无需明确证据证明其知晓诈骗具体细节,可结合其获利情况、行为方式、认知能力、是否采取规避调查措施等综合判断。如本案中,吴某涛无需正常劳动即可获得报酬,且需假冒身份上门配合,结合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模式,足以认定其具有概括性明知,该认定思路符合司法实践中对电信网络诈骗下游人员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

(三)问题延伸分析

1.  AI技术在诈骗中的应用带来的司法挑战:随着AI拟声、AI换脸等技术的普及,电信网络诈骗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新颖,尤其是针对老年人等防范意识较弱的群体,更容易成功。此类案件中,诈骗行为的实施者可能远程操作、身份隐蔽,而线下取款人员成为案件侦破的关键突破口,如何通过取款人员追溯上游诈骗团伙,是此类案件办理的重点和难点。同时,AI技术的普及也使得诈骗行为的认定更具复杂性,需结合技术特点完善证据固定方式。

2.  电信网络诈骗产业链下游人员的法律风险警示:本案中,吴某涛仅获利1700元,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充分说明“为电诈跑腿”并非“小打小闹”,而是明确的犯罪行为。实践中,不少人因贪图小利,接受他人安排从事取款、转移赃款等行为,误以为“自己没骗人,就不构成犯罪”,实则已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此类行为不仅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还会助长电信网络诈骗的嚣张气焰,侵害他人财产安全。

3.  老年人反诈的重点方向:本案的被害人系三名老人,凸显了老年人是AI拟声诈骗的高危群体。老年人对AI技术的认知不足,对亲属声音的信任度高,容易被“紧急情况”“亲属求助”等话术迷惑。因此,加强对老年人的反诈宣传,普及AI拟声诈骗的常见手段,引导老年人遇事多核实、不轻易向陌生人转账、交出现金,是防范此类诈骗的关键。同时,家属也应加强与老年人的沟通,及时提醒其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四)辩护人思路

结合本案及此类案件的特点,辩护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辩护工作,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裁判结果:

1.  主观故意层面: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明确的诈骗共同故意,结合被告人的文化程度、认知能力、与上线的沟通记录、获利金额等,论证被告人对“他人实施诈骗”的认知程度,若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不知情,仅被误导认为是“正常代收款项”,可争取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更轻),或争取认定为“不明知”而不构成犯罪。

2.  共同犯罪地位层面:重点论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辅助作用,强调被告人未参与诈骗策划、未实施核心诈骗行为,仅负责取款、转移赃款,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结合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参与程度、获利金额,进一步论证其作用显著轻微,争取更轻的量刑。

3.  量刑情节层面:积极收集被告人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本案中的坦白、全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此外还可结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争取缓刑或更短的刑期。

4.  证据层面:审查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合法性,重点审查认定被告人“明知”的证据是否充分、被告人与上线的关联性证据是否扎实,若证据存在瑕疵,可依法提出质证意见,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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