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能否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全责”或“主责”认定“好意同乘”规定中的“重大过失”?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5日    阅读次数:12804    复制链接   
分享到:


  答疑意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好意同乘”中驾驶人重大过失一般指严重违反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例如,驾驶人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行驶中闯红灯等明显违法行为情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驾驶人作出的全责或主责认定,只能作为评判的考量因素,不能仅凭此当然认定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例如,驾驶人仅因通常认为的一般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但如果对方完全没有过错或者造成的是单方事故,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仍会被评判为“全责”;反之,如果一方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等重大过失,但对方驾驶人同时存在醉酒驾驶等更为严重且直接导致事故的违法行为,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可能会评判对方驾驶人为主责,无证驾驶一方因此仅被评判为次责,但在侵权责任过错评价上,可以评判双方都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能单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事故责任认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而应当根据驾驶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及主观心理状态等全案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咨询人: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  杨

  答疑专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  孔祥雨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保函费承担:守约方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费,能否由违约方赔偿? 下一篇:偷越国(边)境罪是否为选择性罪名、具体适用时应当如何准确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