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份,某果业公司向曹某购买桔子,并派业务员黄某去曹某处接收货物,经结算货款共计6万元。黄某当即支付货款1万元。因某果业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曹某到某果业公司催收。
2019年4月1日,经协商后,黄某向曹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尚欠曹某货款5万元,欠款人:某果业公司 黄某。该欠条加盖某果业公司的公章,黄某在欠条上的欠款人处签名。因曹某多次催收未果,故诉将某果业公司与黄某起诉至法院。黄某辩称其仅是公司的业务员,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果业公司因经营所需向原告曹某购买桔子,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某果业公司对所欠货款出具欠条,黄某在欠条上欠款人处签名,属于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被告黄某在被告某果业公司出具的欠条上签字确认,该行为明确表示其愿意与公司共同支付货款,系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某果业公司与黄某共同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在生产与生活中,签名人签字时需谨慎,避免日后纠纷上门。作为公司的员工,在履行职责时,在相关的文书上应以经办人或经手人进行签名,并加盖所公司印章,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但是,如果在欠条或借条上的欠款人或借款人处签名确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债的加入,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签名人签字之时须思考清楚。法律非儿戏,债务加入需谨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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