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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加盟意向书》并收取保证金后,不签订正式的特许经营合同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9日    阅读次数:1031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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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碰碰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潘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三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碰碰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根据《碰碰凉加盟意向书》的约定,应由潘某“确定加盟店地址”,碰碰凉公司仅是从加盟者的利益出发而向其提出建议或参考,由加盟者独立做出坚持或否认原选址方案。双方之所以没有最终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就是因为潘某在约定期限内没有选定合适的店址。二审法院认定“碰碰凉公司以潘某所选加盟店地址不合适为由,没有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碰碰凉公司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存在错误。(二)在《碰碰凉加盟意向书》中,双方明确约定了碰碰凉公司收取“加盟意向保证金”的用途是90天地区保护的代价或约定费用,还约定了“逾期……加盟意向保证金不予退还”。上述保证金的约定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碰碰凉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碰碰凉加盟意向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一、二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该加盟意向书签订当天,潘某依约向碰碰凉公司支付了加盟意向保证金30800元。潘某在双方加盟意向书约定的区域保护期内选定了加盟店地址并告知碰碰凉公司,且向碰碰凉公司索要了相关经营证件,准备签署有关合同。但碰碰凉公司以潘某所选加盟店地址不合适为由,最终没有与潘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二审法院依法认定碰碰凉公司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判令碰碰凉公司返还潘某加盟意向保证金30800元,基本适当。

综上,碰碰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碰碰凉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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