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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的女职工一样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5日    阅读次数:998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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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就一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其实,不一定。

案例

某于2011年10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王某办理了社会保险。2013年1月,公司以王某怀孕期间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其辞退,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19800元,并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结果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并恢复劳动关系,郑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据此,《劳动合同法》中限制解除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的条件不适用于该条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上述条款解除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包括程序合法与内容合法两个方面,而且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要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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