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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5日    阅读次数:1069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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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是指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或做出该判决、裁定的外国法院通过特定途径向我国相关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承认该民事判决、裁定在我国的效力,并且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予以执行。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进行司法审查。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与我国有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做出的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这些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规定。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上30多个国家之间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普遍规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内容。目前,在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何为执行领域,尚没有全球性的国际条约生效。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为第三级案由。由于国家司法主权的限制,各国法院做出的判决仅在该国领域内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域外并无效力。因此,如果该判决意欲在境外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得到承认和执行地国家法院的认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是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国之间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者根据本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一般认为,“承认”和“执行”是两个不同的程序。承认是首要的,只有得到本国法院承认的外国判决,且该判决具有执行内容的情况下,才会进入“执行”程序;在判决并没有执行内容,只是要求本国认可外国法院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情况下,则只涉及“承认”问题。因此,实践中,可能是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也可能是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在此次案由修改过程中,将其统一列为一个第只级案由。

    此外,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应作广义理解,不应仅仅限于外国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也可以是民事裁定等其他具有法院判决性质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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