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男女双方在自愿情感基础上发生性关系后,女方及其男友向公安机关控告男方涉嫌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难点在于,性行为发生时并无第三方在场,双方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各执一词,如何通过客观行为、事后反应及双方关系等间接证据判断性行为的自愿性质,是案件认定的关键。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5日,男子董某与离异女子阳某通过互联网相识。聊天中,董某得知阳某生病无力支付医疗费,主动提出借500元给她看病。次日,董某陪同阳某前往武汉光谷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并共进午餐。饭后,董某将阳某送回其住处,二人在屋内聊天,发生身体接触,随后发生了性关系。董某离开时,恰遇一名从厕所出来的男子,该男子自称是阳某的男朋友,当即对董某进行质问,到这里来干什么,并询问阳某怎么回事,阳某回答“晚点再给你解释”。事后,阳某及其男友向公安机关控告董某涉嫌强奸。
案件结果:本案在公安机关审核立案期间,董某寻求本所刑事律师帮助,本所律师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强奸案司法实践,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情况,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刑事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董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纯属双方情感自愿行为,并指出女方及其男友的控告有诬告之嫌。随后,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审核部门认为,本案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该罪的核心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仅凭女方事后陈述,而应综合考察双方关系、事发前互动、事发环境、身体有无伤痕、现场有无打斗痕迹、女方有无呼救或阻止行为、事后反应等客观情状。
本案中,双方通过互联网认识后,男方主动借钱给女方看病并陪同就医,双方共进午餐,具备一定情感基础和互动善意。发生性关系前,双方先在女方住处聊天,进而身体接触,最终发生性关系,整个过程平和,无争吵、打斗痕迹,双方身体无伤痕。性行为结束后,男方离开时女方并未呼救、阻拦或表现出异常,当男友质问时,女方仅回应“晚点再给你解释”,该表态冷静且无惊恐、受害的典型特征。这些客观行为与违背妇女意志通常表现出的反抗、恐惧、立即求助等情形明显不符。
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个别利用亲密关系或事后反悔而虚假控告强奸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指导案例均强调,应严格审查全案证据,避免仅凭被害人陈述定罪。对于成年人之间自愿的性行为,事后因其他原因(如被现男友发现、名誉顾虑等)反悔而控告强奸的,若无暴力、胁迫或利用妇女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状态的证据,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案件如进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和法院将重点审查女方身体是否有损伤、现场物证、双方聊天记录、女方事后与男友的交流内容等证据。另需注意,若经查证女方确属捏造事实诬告,其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