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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从村卫生所购买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后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23日    阅读次数:281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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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2009年10月29日出生,在校学生。
  被告人李某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仍以牟利为目的,于2025年2月从村卫生所以每盒15元的价格购入氢溴酸右美沙芬片28盒。后李某分三次将其中15盒以每盒20元至40元不等的价格转售给3名未成年人,累计非法获利83元。经检验,李某出售的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含右美沙芬成分。
  二、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李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李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结合当地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对李某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李某宣告缓刑。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极易受不良思想诱导,在同学圈层内流转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成年贩毒人员存在明显区别。本案是未成年在校学生贩卖新列管麻精药品的典型案例,未成年被告人李某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右美沙芬片剂,折射出当前未成年人群体对右美沙芬等新型毒品认知盲区突出、易受诱惑误入歧途的现实问题。人民法院在依法惩治毒品犯罪的基础上,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延伸与帮扶教育,联合社区矫正部门定期回访,跟进了解表现情况,常态化帮教矫治,督促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探索联动辖区内职业院校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为失足涉毒未成年人回归正轨、融入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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