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非上市公司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即为重庆某房地产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行为是否有效?难点在于,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并非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的直接全资子公司,而是通过多层股权架构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在此情形下,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无需决议”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关键。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30日,重庆某房地产公司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票人为重庆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2月29日。2021年11月19日,该票据经背书转让给重庆某电缆公司。2022年1月18日,重庆某电缆公司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
2022年3月9日,重庆某电缆公司与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三方达成《商票兑付延期协议》,约定将商票兑付延期至2022年3月22日,重庆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票面金额及资金占用费17054.79元,逾期则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均在协议上加盖公章。
协议签订时,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未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另查明,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通过多层股权架构间接持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100%股权:其持有某霖公司100%股权,某霖公司持有某申公司100%股权,某申公司持有某麒公司100%股权,某麒公司持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70%股权;同时,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持有某地公司100%股权,某地公司持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30%股权。重庆某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约付款,重庆某电缆公司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重庆某电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重庆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票款100万元、资金占用费17054.79元、违约金及律师费5万元,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裁判要旨明确:非上市公司为其采用多层股权架构间接持股100%的公司提供担保,实质系为其自己利益进行担保,并无损害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权益之虞,可以认定属于《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无需决议的情形。
从法律依据层面分析,公司对外担保须经决议程序的法律基础来源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上述条文序号调整为第十五条,内容并无实质性变化。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而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担保行为必须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然而,《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三种公司对外担保无需决议的特殊情形,其中第二项即为“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该规定的法理在于:公司持有子公司全部股权,全资子公司的利益全部归属于公司,与其他主体无关,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实质上是为自身利益提供担保,不存在向其他股东不当输送利益的情形。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理解和适用该规定中的“全资子公司”概念。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并非直接持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100%股权,而是通过多层股权架构间接持有100%股权。法院通过对《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认为在担保人公司为其实际控制、间接持有100%股权的公司提供担保时,同样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亦不存在为其他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与直接持有全资子公司股权的情形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即使未经公司决议,也不违背《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范目的和《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范目的。
从裁判规则层面看,本案确立了以下重要规则:对于非上市公司通过多层股权架构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类推适用《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无需经过公司决议程序。这一规则的意义在于,它将“全资子公司”的概念从直接持股扩张至间接持股100%的情形,避免了机械适用法律可能导致的不公,同时也防范了公司利用未经决议为由恶意逃避担保责任的道德风险。
适用该规则需注意两个边界:其一,该规则仅适用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其二,如果母公司并非间接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而是部分持股,则因涉及其他股东利益,无法认定目标公司利益全部归属于母公司,不得轻易突破公司对外担保需履行决议程序的原则。此外,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时仍需注意审查担保人的公司类型及股权结构,以准确判断是否需要核查相关决议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