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来实现自身债权。该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49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关于到期债权执行的相关规定。武汉千思律师从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他人(次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四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申请执行人角度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执行该到期债权。申请时应提供相应证据,如合同、欠条、生效法律文书等,以便法院审查。法院经核查后,若认为该债权真实存在且已到期,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并非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是借助法院的公权力实现代位执行。若次债务人对债权提出异议且法院不予强制执行(针对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35条以下的规定,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并实现该债权。对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直接强制执行次债务人的财产,无需另行诉讼。
二、人民法院角度
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到期债权时,主要程序如下:第一,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禁止次债务人向被执行人清偿;同时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次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通常15日)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第二,对次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区分处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99条:若该到期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如否认债权存在、数额不符、未到期等),法院不得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也不对异议进行实质审查,仅告知申请执行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若该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次债务人予以否认的,法院不予支持,可直接强制执行。此处“不予支持”意味着次债务人不能仅凭口头否认阻止执行,法院有权采取扣划、查封等强制措施。第三,对于次债务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提出的债权消灭等实体事由(如已履行、抵销、提存等),法院不应直接驳回或终止审查,而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7条第2款,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程序进行实质审查,审查事由是否成立。第四,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原227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程序处理,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若对裁定不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他人(次债务人)角度
次债务人在收到法院的履行通知后,应谨慎处理。第一,如果对债权本身无异议(包括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应当按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不得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否则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仍须在已履行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如果认为债权不存在、已消灭、未到期或数额有争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于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次债务人只要提出异议,法院即停止强制执行,但需注意:次债务人不得滥用异议权,若事后被代位权诉讼认定为虚假异议,可能承担诉讼费用及赔偿责任。对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次债务人不能简单否认,只能基于执行依据生效后发生的新事由(如已实际履行、抵销、免除、提存等)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此时法院会进行实质审查,次债务人需提供充分证据。第三,如果次债务人既未提出异议,又未按期履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扣划其银行存款、查封财产等。
四、利害关系人角度
利害关系人是指对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主张独立权利的主体,例如:对该债权享有质押权的质权人、对该债权主张所有权或共有权的案外人、对债权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等。其法律地位不同于次债务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99条第2款,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处理。具体程序包括:利害关系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主张债权应归属自己或自己对其享有担保物权等。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债权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对驳回裁定不服,利害关系人或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此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直接提起确认之诉或参与分配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利害关系人的异议不适用次债务人异议的规则(即不因简单异议而自动停止执行),法院必须进行实质审查。
综上,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到期债权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的复杂程序,其核心在于平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效率与次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实践中应严格区分债权是否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对执行依据生效后发生的实体事由给予实质审查,以兼顾公平与效率。
作者:武汉千思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