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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争风吃醋,网络公开造谣威胁索要财产,敲诈勒索还是诽谤?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24日    阅读次数:491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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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议焦点

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制造、散布诋毁被害人的谣言,在被害人要求停止人身攻击时提出索要财物要求,并以继续散布谣言相威胁索取财物,该行为应如何定性——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诽谤罪,抑或数罪并罚?尤其是当行为人的索财目的系在实施诽谤行为过程中产生,而非初始即具有时,如何认定其主观故意,成为定罪的关键难点。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媛系某网络主播张某的“粉丝”,被害人侯某经营的培训机构与张某有业务合作。2022年6月,孙某媛自认为侯某与张某关系暧昧,遂在张某网络直播间辱骂侯某,并通过自媒体平台找到侯某家人联系方式,借用他人电话给侯某家人打电话、发短信,称侯某婚内出轨。在侯某致电要求孙某媛停止人身攻击时,孙某媛向侯某索要100万元,威胁侯某如不给钱就会让其身败名裂。侯某又通过主播张某与孙某媛进行协商,孙某媛仍然坚持索要钱款。

在侯某拒绝后,孙某媛给侯某的培训机构员工、学员家属打电话、发短信,散布侯某婚内出轨、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等虚假信息。孙某媛还匿名拨打电话向相关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侯某的培训机构存在没有办学资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并在多个知名网站论坛发布涉及前述虚假内容的帖子。侯某不堪其扰轻生自杀,幸被人发现获救,孙某媛得知后又发布侯某“畏罪自杀”的帖子,继续对侯某进行人身攻击,并索要100万元。2022年7月,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孙某媛被抓获归案。

三、裁判结果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2023)豫0503刑初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某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孙某媛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2023)豫05刑终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武汉千思刑事律师解读

(一)本案的定罪逻辑:敲诈勒索罪与诽谤罪的想象竞合

本案中,孙某媛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敲诈勒索罪与诽谤罪两个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孙某媛索要100万元,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一方面,孙某媛捏造侯某婚内出轨、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畏罪自杀等虚假事实,并通过信息网络散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以下简称《网络诽谤案件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侯某因不堪其扰轻生自杀,虽被救回,但已符合上述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故孙某媛的行为同样构成诽谤罪。

当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时,根据《网络诽谤案件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且孙某媛索要的1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诽谤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两相比较,敲诈勒索罪处罚更重,故法院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即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难点分析:敲诈勒索主观故意的认定

本案在认定上的一个难点在于,孙某媛初始并无索要钱财目的,只是为了让侯某离开主播张某,后续才逐步提出给付钱款100万元的要求。那么,如何认定其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法院通过孙某媛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电子数据相互印证,证明孙某媛在侯某拒绝给钱后,通过信息网络发布更多攻击、诋毁侯某的信息给侯某施加压力,以达到索取钱款的目的。这种“从无到有”的主观故意转变,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故意。这一裁判思路对于处理类似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故意动态变化的情形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三)犯罪未遂与从重处罚的并行适用

本案中,孙某媛虽然索要100万元,但因侯某报案而未实际取得财物,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法院在量刑时同时对孙某媛从重处罚,这看似矛盾,实则是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综合考量了多方面因素。孙某媛为敲诈巨额财物,调查被害人及其家属、企业员工、客户等相关人员信息,通过通信手段匿名散布负面信息,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发布大量负面信息,多次利用信息网络威胁、要挟被害人,在得知被害人有自杀举动后,更是发布被害人畏罪自杀的内容继续进行人身攻击,手段卑劣,影响恶劣。在此背景下,法院虽然依法对未遂情节从轻处罚,但依据其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节予以从重处罚,最终综合确定八年七个月的有期徒刑,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四)问题延伸分析:网络敲诈勒索的刑事风险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敲诈勒索行为越来越多地向网络空间转移。与传统敲诈勒索不同,网络敲诈勒索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等特点。一条谣言帖子,几分钟内就能被成千上万人看到,对被害人的社会评价、家庭生活和精神状态的摧毁是瞬间且全面的。《网络诽谤案件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为惩治网络敲诈勒索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例如:行为人发布真实负面信息后索要财物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发布的信息部分真实、部分虚假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故意?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和司法实践的积累。

(五)辩护人思路

对于此类网络造谣型敲诈勒索案件,辩护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寻找辩护空间:其一,主观故意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在发布信息时并无索财目的,被害人主动提出给付财物请求删除信息的,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应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节点及其与索财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二,事实的真实性。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并非完全捏造,而是基于一定事实基础的负面信息,则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可能难以成立,进而影响从一重罪处罚的定罪逻辑。其三,未遂情节的从宽适用。对于未遂犯,法院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可积极争取对未遂情节的从宽认定。其四,被害人过错、行为人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均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理由加以充分运用。其五,本案中虽然被害人产生自杀行为,但并未造成实际死亡结果,辩护人可以就此主张被害人的自杀行为与行为人的诽谤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强度,以及该后果的严重程度,争取对行为人更为有利的量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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