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村民委员会拒绝为村民办理宅基地申请手续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难点在于厘清村民委员会在此类事务中的法律地位,其行为究竟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管理行为,还是代表村集体的民事自我管理行为,这直接决定了村民应通过行政诉讼还是其他途径维权。
基本案情
崔某强系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村民,长期在该村无宅基地,一直租房居住。自2019年起,他多次向高两河村村民委员会提交宅基地申请,但村委会均以“村里没有宅基地”为由拒绝办理。无奈之下,崔某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其申请,并在通过后上报镇政府批准。
裁判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崔某强的起诉。法院认为,村委会的此项职责并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责,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已生效。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裁判精准地指出了村民在面对村委会不作为时常见的救济误区,为同类纠纷指明了正确的救济路径。
本案的难点在于界分村委会的双重角色。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处理宅基地申请的行为,本质上是在代表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属于民事领域的自我管理和服务,而非行政管理行为。因此,不能将其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
另一个难点在于,当村委会不作为(如本案中拒绝受理或讨论申请)时,其侵害的是一种程序性的申请权或期待权,而非一项已作出的实体决定。这使得如何启动有效救济变得复杂。
法院确立了如下两条清晰的救济路径:其一为民事撤销之诉:若村民认为村委会或村委会成员就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例如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村民会议通过决议不予批准,受侵害的村民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该决议。注意,该路径针对的是确有“决定”存在的情形。其二为请求政府监督:若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例如长期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置之不理、拒绝启动程序,则村民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村委会改正。这为本案中崔某强所面临的“不作为”困境,提供了直接的救济途径。
问题延伸分析: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是维权的前提,申请人必须是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且有权申请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启动救济程序前,申请人应确保自身资格无争议。
实践中,即使走民事诉讼或申请政府监督,核心问题往往在于村里“是否真的无地”。宅基地的稀缺性已成为许多城郊村的普遍矛盾。如果客观上确实无地可批,即便通过上述途径施压,最终结果可能仍是“程序空转”,无法根本解决问题。届时,如何探索建立“资格权保留”或“跨村有偿使用”等存量宅基地盘活机制,将是更高层面需要解决的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