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采取欺骗、怂恿等手段教唆他人实施醉酒驾驶,能否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如何准确把握教唆醉驾行为的入罪边界,区分情节恶劣的教唆与情节一般、不宜入罪的言语鼓励?此外,为谋取司法立功而刻意“制造”他人犯罪线索并加以揭发,能否获得立功从宽处理?这直接关系到行为定性、共犯责任与立功制度的适用界限。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为争取从宽处理,意图通过揭发他人犯罪制造立功表现。李某委托聂某环“做局”诱使他人醉驾,承诺支付报酬2万元。聂某环又委托方某程物色到被告人艾某,并安排方某程、梁某雨及未成年人邝某共同实施计划。众人经商议,确定由方某程等人陪同艾某饮酒,并教唆其于高速公路上醉驾,再由李某报警揭发。
2023年8月29日,方某程邀请艾某聚餐,梁某雨、邝某配合劝酒。梁某雨以已叫代驾为由骗取艾某放心大量饮酒,李某则远程叮嘱务必让其喝白酒以达到醉驾标准。当艾某流露出在当地住宿的意愿时,邝某以朋友在梁平城区安排包房为由,诱使其改变计划。聂某环假装在饭店门口偶遇,在艾某表示不敢酒驾时,教唆其驾车跟随自己车辆经G42沪蓉高速公路返回梁平城区,并谎称一旦发现前方有警察检查会提前通知。艾某遂驾驶汽车搭载方某程等人,从云龙收费站驶入高速。聂某环将艾某在高速驾车的信息告知李某,李某随即拨打报警电话揭发。当晚艾某在收费站出口被查获,血液酒精含量达129.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事后李某支付聂某环1万元报酬,并委托律师调取揭发材料提交法院,原审法院认定李某具有立功表现,对其所犯诈骗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后重庆公安机关在侦办艾某危险驾驶案时发现“做局”内幕,聂某环、方某程、梁某雨等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李某被补充起诉危险驾驶罪,原审判决被再审撤销,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危险驾驶罪判处的拘役二个月、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聂某环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判处被告人方某程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梁某雨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裁判严格明确了教唆醉驾的共犯认定规则与“非法造功”的否定立场,对刑事辩护与风险防控极具指引价值。
难点之一在于教唆行为与一般言语鼓励的区分。刑法上的教唆犯须使本无犯意的人产生犯罪决意。聂某环等人并非简单地在一旁说“不会被查处”,而是设局劝酒、欺骗有代驾、虚构娱乐活动改变行程、谎称会提前通报警察,甚至伪装偶遇并带路,最终促成艾某在高速公路醉酒驾驶。这种系统的欺骗、怂恿与操控,情节恶劣,已远超普通言语鼓励,因而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共犯,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更大,被判处实刑,而实际驾驶者艾某因受引诱、犯意被灌输,反而得以宣告缓刑。
难点之二在于立功线索的合法性与实质性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李某支付报酬、指使他人制造犯罪再行揭发,本质上是非法“制造”线索,不仅不构成立功,而且其全程遥控指挥、提起犯意,自身亦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再审法院撤销原审立功认定、加重刑罚并对其数罪并罚,彰显了“造功反被定罪”的司法态度。
相关裁判规则可归纳为两点。其一,教唆他人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需坚持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采取欺骗、怂恿、强令等主动促成手段,与醉驾者的关系,醉驾可能引发的后果以及刑事处罚必要性等。仅以“喝得不多”“查不出来”“不会被查处”等言语进行一般鼓励的,可不以共犯论处。其二,通过非法手段故意制造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一律不得认定为立功,且相关人员将因参与制造犯罪而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问题延伸方面,该案对所谓的“酒驾碰瓷”或“酒驾做局”类犯罪亦具有辐射效应。教唆醉驾者不仅面临共犯追诉,若其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能按想象竞合或数罪并罚处理,刑事风险极大。任何人不能以“自己没开车”为由,认为教唆、帮助他人酒驾就能脱责;投机取巧制造“功绩”以求轻判,只会面临更重的惩处。律师提示:面对劝酒并怂恿驾车等异常邀约,应保持警惕、固定证据并坚决拒绝,切勿因人情或侥幸心理将自己和他人置于刑事追责的风险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