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当权利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在名称、版本号、版权人信息等特有信息上高度一致,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时,是否必须进行源代码比对才能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第二,被诉侵权人在法院证据保全过程中,以断电、拒不打开电脑等方式妨害保全,人民法院能否据此推定未保全的设备上亦安装有侵权软件,并将该妨害行为作为确定赔偿数额时的加重情节。
基本案情:西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系NX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该软件主要用于3D设计、数字仿真检测及辅助制造等领域。西某软件公司发现广州沃某模具有限公司在模具产品制造过程中,未经许可复制并商业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NX系列软件,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712827元。诉讼中,法院根据西某软件公司申请,前往沃某模具公司进行证据保全。经现场统计,该公司办公室共有26台电脑。法院成功保全了17台电脑,其中9台显示安装有13套NX系列软件,部分软件明确显示版权人为西某软件公司。然而,在保全过程中,沃某模具公司突然采取对抗措施,通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等方式妨害保全工作,导致其余9台电脑未能完成保全。一审庭审中,法院对沃某模具公司的妨害行为予以训诫,该公司亦提交了检讨书表示道歉。
裁判结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沃某模具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过低,遂改判沃某模具公司赔偿西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2612827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即对西某软件公司的索赔请求予以全额支持。沃某模具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重要的裁判规则指引意义。第一,关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本案明确了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果权利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在名称、版本号、版权人信息等特有信息上相同,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法院一般无需进行源代码比对即可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举证责任随之转移至被诉侵权人。这一规则大幅降低了软件著作权人的举证难度,解决了实践中源代码比对技术复杂、成本高昂的痛点。第二,关于妨害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认定被诉侵权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害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未能保全的产品构成侵权。这一不利事实推定规则对于遏制当事人恶意阻挠司法保全行为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第三,在损害赔偿计算上,本案突破了法定赔偿50万元的上限,依据权利人实际损失全额支持了赔偿请求。法院将推定安装的9台未保全电脑纳入侵权数量,结合案涉软件的知名度、经济价值以及被告妨害保全的恶劣情节,认定实际损失已明显超出法定赔偿额,最终按照正版软件价格乘以侵权套数计算赔偿数额。这提示企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恶意妨害证据保全不仅无法逃避责任,反而会导致法院在事实认定和赔偿数额上作出更为不利的推定。对于软件著作权人而言,本案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在初步证明软件特有信息一致后,即可请求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而被诉侵权人一旦阻挠保全,将面临侵权事实被直接推定成立、赔偿数额被大幅提高的双重风险。对于企业用户,本案警示应当建立规范的软件资产管理体系,避免未经许可安装使用商业软件,同时在面临法院证据保全时,必须依法配合,不得采取对抗措施,否则将承担极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