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5日    阅读次数:5533    复制链接   
分享到:

常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单位犯罪的处理

关键词 刑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单位犯罪 逃匿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系被告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实际经营人,全面负责该公司日常经营。经营期间,某信息公司累计拖欠赵某等4名员工劳动报酬42万余元,冯某于2023年6月停用原手机号码并逃匿。经上述员工投诉,常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7日在某信息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向冯某户籍地址邮寄,责令该公司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某信息公司、冯某在指定期限内未予支付。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2024)苏049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四十二万余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本案中,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被告人冯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本案中,被告单位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多达42万余元,且直至裁判生效仍未支付。经综合考虑某信息公司、冯某犯罪事实、性质及坦白等情节,人民法院在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定罪处罚,并责令被告单位支付所欠劳动报酬。

裁判要旨

1.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裁判作出前仍未支付的,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同时,依法责令行为人支付所欠劳动报酬。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9条一审: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49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2024年4月25日)

 

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强奸罪:“订婚强奸案”审判长回应本案七大社会关注问题 下一篇:执行中是否要区分被执行人账户内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转移、隐藏财产等行为发生于执行和解阶段是否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