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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快艇游玩受伤,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能一并主张吗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5日    阅读次数:615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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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9日,公司举行福利活动,窦先生乘坐公司老板张某租用的王某的快艇出海游玩。

在出海过程中,由于快艇驾驶员王某操作不当,导致窦先生受伤前往医院救治并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为其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压力。

出院后,窦先生认为王某违约,损害了其人格权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遂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东丽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支付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慰问金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依据合同关系,窦先生向王某主张权利,系行使其处分权,法院依法予以尊重。就合同主体问题,虽然搭乘费用并非由窦先生本人支付,但此属第三人代为履行付款义务的问题,不影响合同主体的确立。

窦先生已实际搭乘了王某运营的船只,故可认为窦先生与王某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本案中特别值得强调的是,窦先生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的法律依据问题。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本案依法应适用旧法规定,而依据旧法窦先生的该诉请无法得到支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如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可适用新法规定。

结合案情就该项诉请的主张,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新法规定。最终,法院结合窦先生的各项费用实际支出及伤情鉴定情况支持了窦先生各项损失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万余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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