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陈某某与康某某于2016年6月经介绍相识后恋爱,同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8年2月11日生育女儿陈某欣。2020年初因双方发生矛盾,分居至今。2020年3月,陈某某将陈某欣带至厦门读幼儿园,从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共交入园学费10215元。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其诉讼请求:1.判决陈某某与康某某离婚;2.判决女儿陈某欣由陈某某抚养,康某某每月给予抚养费1500元,直至陈某欣年满18岁为止;3.判决康某某支付陈某某分居期间女儿陈某欣抚养费36000元。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女儿由原告陈某某抚养,被告康某某从2021年9月起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直至陈某欣满18岁时止;
三、被告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陈某某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抚养陈某欣的经济补偿费每月600元,共计10800元。
判决后陈某某提出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子女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由一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承担均可,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首先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合理的认定。在一方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的,其请求离婚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如前所述综合考虑作出合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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