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第三人到期债权及法律规定
所谓第三人到期债权程序是指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直接将被执行人对其债务人的已届至履行期限的债权作为强制执行客体而予以执行的制度,亦称之为代位执行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至五十三条建立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制度,该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二、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
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如下四项要件:
1、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2、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
3、该债务已经届满履行期限
4、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
三、执行到期债权的一般程序
1、在案件审理阶段,如果债权人有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或者未到期债权线索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可依法执行。
2、在案件执行阶段,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到期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作出“冻结裁定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书直接向第三人送达,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3.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四、常见问题
1、第三人提出异议怎么办?
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则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 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确认债权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对第三人未到期的债权可否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依照上述规定,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能向第三人作出履行债务通知,也不得强制执行该未到期债权。
3. 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效力,如何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4、第三人在收到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如何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第三人在收到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可依法责令其追回擅自支付的财产,不能追回的,可裁定其在擅自支付的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对“裁定责令追回”和“裁定在擅自支付的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结语】
月湖法院在执行中坚持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并用,同时通过运用第三人到期债权程序,不仅有效、快速地查找到资产,顺利执结案件,而且为被执行人省去与第三人诉讼这一环节,减轻了诉累,节省了司法成本,得到社会的认同和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供稿 | 钟天际 鹰潭月湖法院
原标题:《遇到连还债?请运用第三人到期债权程序 “曲线”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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