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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协议,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2日    阅读次数:519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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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条中为债务人担保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会承担连带责任吗?近日,花山法院审理了一起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蔡某与孙某系朋友,2020年5月,孙某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陆陆续续向蔡某借款,直至2021年2月19日,孙某经蔡某要求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孙某向蔡某借款1295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3%计算,还款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孙某的堂兄刘某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未明确担保方式。借款到期后,孙某仅向蔡某归还了13000元借款,剩余款项一直拖延未付,蔡某无奈将孙某和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按照借条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01.该案中,孙某对案涉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自不用赘言,关键在于保证人刘某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典》中关于未约定保证方式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与原《担保法》有了明显不同。《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案所涉债务延续至民法典施行以后,蔡某与刘某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刘某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孙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温馨提示:《民法典》关于保证担保的规定有新变化,大家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保证方式。如果双方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应在借条中以书面方式明确写明;

二、合理约定保证时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应在订立合同时充分考量保证期限的约定;

三、转让债权需通知保证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如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则保证人对债权受让人不承担偿还责任。

原标题:《【以案说法】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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