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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看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7日    阅读次数:759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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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起,桂某到A公司(该公司现已注销,相关债权债务由B公司承继)从事普工工作,期间A公司未为桂某办理社会保险。2019年9月,桂某在工作时不慎割伤手指,住院治疗56天。后经人社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桂某此次受伤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为六级。

2021年1月,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桂某与B公司就上述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B公司一次性赔偿桂某医疗费等所有损失近23万元。协议签订后,B公司于同年5月依约支付上述赔偿款。

领取赔偿款后,桂某于次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其与A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与原股东共同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9万余元。仲裁委则以桂某已与B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销该案。桂某不服仲裁,认为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其依法可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存在悬殊,实际赔偿比例仅为34%,调解结果显失公平,遂诉至泉港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要求B公司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43万余元。

案/件/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一方面深入了解案情;另一方面在理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情理法”耐心向当事人释法说理。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由被告B公司再一次性补偿原告桂某因人身伤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该款项履行完毕,原告桂某不得就该起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再向被告B公司及案外人A公司主张其他赔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调解协议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未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有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原告桂某在获取赔偿金后,为了进一步获取利益于次日就工伤保险待遇又提起劳动仲裁,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本案不能认定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以及协议内容显示公平。

法官提醒,显失公平制度在于保证行为人双方在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完成民事法律行为,督促人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赋予民事法律行为中遭受损害一方以撤销合同的请求权,以维护公正性。显失公平规定并不是对行为自由的否定,而是对不能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形式自由加以限制,以最大限度地体现真正的实质意义上的行为自由。

作者:叶绿萱、郑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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