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域内有生产危险品的国营企业,企业生产、运输均有严格的审核程序,生产者、运输者均要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再核发相应的资质证件。在生产、运输中亦要由单位进行严格管控,特别是产品运输者、驾驶员,通常都会挂靠企业,与企业达成长期运输合作关系。那么问题来了,运输者或驾驶员与企业间构成劳动关系吗?
案情简介
靖某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成立,经营范围包含特种运输(道路危险货物)。刘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证、押运员作业证、交通安全教育卡等,具备从业资格。2013年1月1日,该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车辆托管经营协议书》、《二〇一三年驾驶员安全责任书》。协议约定刘某按运输量收取费用,并按承运炸药运费总额的10%、其他生产所需原材料运费总额的7%缴纳管理费。2019年,因该公司改制,承运车辆减少,刘某等被“裁员”。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刘某的各项请求。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费用。
一审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认为,因原告刘某未能提交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原告刘某主张确认其与被告曲靖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同时满足该条规定的条件。原告刘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其从被告曲靖某公司领取的费用系车辆营运费,并无直接证据证实其从被告曲靖某公司领取劳动报酬或者工资,不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刘某作为经营户以挂靠经营方式与被告曲靖某公司形成经营管理模式,绝大部分收益还是由其所得,被告只是按双方约定收取部分管理费,这明显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综上所述,原告刘某与被告曲靖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对其要求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基于劳动关系存在主张的各项权益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原告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被告签订的相关协议书中,载明了车辆托管经营、自负盈亏等内容,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车辆虽由被告曲靖某公司负责牵头办理相关证照,但费用均由原告刘某承担;被告某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委托管理费,应对该车辆的安全性及驾驶员资质进行管理,此种管理有别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方面的日常管理;劳动关系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用人单位需按约定以发放劳动报酬的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对价,原告刘某在车辆挂靠中确有劳动付出,但被告是以车辆为单位进行结算,扣除垫付费用和管理费用后发放给驾驶员,被告对原告的劳动报酬并无决定权,刘某所得劳动收入主要来源于其车辆营运。因此,原告刘某所取得的报酬不应视为是被告曲靖某公司支付的劳动对价。据以此,原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引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作者: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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