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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前提取醉驾嫌疑人血液样本的行为是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行政强制措施,还是不可诉的刑事侦查行为及程序瑕疵证据的审查规则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6日    阅读次数:537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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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两个层次的法律适用难题。其一,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前对涉嫌醉驾的行为人实施的提取血液样本行为,究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行政强制措施,还是不可诉的刑事侦查行为。其二,血液样本的提取、封装、送检等环节存在程序不规范时,由此得出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其证据资格与证明力应当如何审查判断。该案直接触及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程序衔接地带,以及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7日15时57分许,被告人成某明醉酒后驾驶汽车,在北京市东城区某大厦公共停车场内行驶时,与停放在车位内的其他汽车发生剐蹭,大厦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成某明有醉驾嫌疑,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1毫克/100毫升,远超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刑事追诉标准,遂立即通知医务人员到场提取其血液样本。经送检鉴定,成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241.3毫克/100毫升。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成某明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成某明赔偿了被剐蹭车辆车主的全部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京0101刑初369号刑事判决,认定成某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成某明不服,以采血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理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2022)京02刑终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成某明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公安机关提取血液样本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被诉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京0101行初26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成某明先后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2023)京02行终967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2023)京行申3134号行政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全案刑事与行政两条救济路径并行,最终均维持了原有裁判立场。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厘清刑事立案前公安机关取证行为的法律属性。人体血液酒精含量会随时间推移而不断代谢衰减,若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先履行刑事立案手续再行采血,势必严重削弱证据的客观性与时效性。实践中,通常做法是在通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发现嫌疑人涉嫌醉驾后,立刻提取血液样本送检,再视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正式刑事立案。据此,判断行为性质的关键并非采血节点是否在立案之后,而在于行为目的及后续程序走向。若呼气检测结果已达醉驾标准,公安机关为进一步精准测定血液酒精含量、收集固定犯罪证据而采血,并随后据此立案追诉的,则该采血行为虽在立案之前,仍属刑事侦查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成某明呼气检测值高达191毫克/100毫升,采血目的明确指向刑事取证,其后公安机关也确实予以刑事立案并移送追诉,故两级法院一致认定被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现行法律框架。

关于程序瑕疵证据的审查规则,本案确立了清晰的裁判规则。辩护方指出,血液样本密封袋照片显示的签名民警与实际填写的民警姓名不符,工作记录记载的每份血样不少于3毫升与鉴定机构确认书记载的血样总量3毫升看似矛盾。对此,二审法院并未简单排除该关键证据,而是综合审查了处警记录、呼气检测单、血液样本接收确认照片等全案证据,允许公安机关就工作记录录入笔误和表述用语瑕疵进行补正说明,确认实际采血量、送检过程与鉴定对象均客观真实。这一处理方式精准契合了现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精神,即物证、书证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以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予以治愈,只有在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时,才予以排除。该案提醒办案机关,血液样本提取、封装、送检、鉴定各环节必须全程留痕、规范操作,任何懈怠都可能引发激烈质证,徒增诉讼风险和司法成本;同时也向社会昭示,程序瑕疵并非一概否定证据能力,司法裁量始终以客观真实与程序公正的衡平为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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