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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4日    阅读次数:897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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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制改造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将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为。目前,企业公司制改造有两种改制方式:一是企业依据《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公司(包括企业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招募他人入股而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企业依据《公司法》部分改造为公司。由此签订的合同称为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因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产生的纠纷称为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第18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2条、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以及《公司法》。人民法院在确认企业改制合同效力时,采取慎重原则。对当事人围绕企业改制所签订的合同,除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外,原则上确认合同有效。

关于该问题应当注意的问题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是根据《公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对企业产权制度进行改造。明确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自2003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至第7条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原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问题作出了规定。第4条是关于企业依照《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后债务承担的规定;第5条是关于企业部分改造为公司后债务承担的规定;第7条是关于债务人借企业公司改造逃债的处理规定。随着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暴露,如企业改制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等现象引发的相关民事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因此,企业公司改制合同纠纷问题应与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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