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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下承诺性和误述性禁止反言的现实意义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8日    阅读次数:1300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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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下承诺性禁止反言的现实意义

   禁止反言是英美法系的一项重要 法律原则,从其形成到充分发展经历了上百年的时间,其间,该原则不断细化,并且适用领域也在逐步扩大。本文主要介绍承诺性禁止反言。

   承诺性禁止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 )是指,合约当事方在合约或者其他文件中作出了某项承诺,相对方又因相信对方的承诺而做出某种法律行为,那么法律就禁止作出了某项承诺的一方,在出现对其不利的情况后,否认前面的承诺,其要受到先前承诺的约束。

   承诺性禁止反言的来源

承诺性禁止反言的来源于1947年的High Trees 一案,该案例的大致情况如下:

原告于1934年将伦敦的一套公寓楼租给被告,租期为99年,从1937年起算,租金为每年2500英镑。1939第二次世界大战年爆发,由于空袭,该大楼很多套公寓不能出租,原被告双方于1940年协商,原告同意将租金减半,但未说明租金减半的期限。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原告希望恢复原先确定的房租价格。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从1945年下半年开始按1937年确定的租金水平交纳租金。审理此案的丹宁大法官指出,降租协议是基于战时特殊情况而达成的,显然不能适用于整个99年租期。1945年上半年,战争结束,客源大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降租协议据以存在的事实依据已消失,因此原告有权从1945年下半年开始按原租金水平收取房租,故判原告胜诉。至此,丹宁大法官勾勒了“允诺禁止反言”原则的轮廓。他认为,如果原告欲按原租金水平索回1940-1945年上半年的房租,则此项要求应予驳回。因为被告依赖该协议已向房客减收了房租,允许原告推翻自己的诺言势必造成极大的不公平。

承诺性禁止反言在现实中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对于我们中方而言,英国法下的禁止反言制度对我们造成了太大的杀伤力。因为洋人熟悉英国法律制度,利用我们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以及我们自身契约意识不强或者说在国内太任性(往往签署合约时乱承诺或者轻易承诺,而后又任性违约,而结果有时也未受到有多么严重后果),一旦从事国际贸易,往往会受到承诺性禁止反言制度的打击,损失惨重。所以,一定要承诺一定能做到的承诺,否则后果很严重。


英国法下误述性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是英美法系的一项重要 法律原则,从其形成到充分发展经历了上百年的时间,其间,该原则不断细化,并且适用领域也在逐步扩大。本文主要介绍误述性禁止反言。

   误述性禁止反言(estoppel by misrepresentation)是指,合约当事方在合约或者其他文件中作出了某项错误的事实陈述,法律就禁止其事后再推翻先前的这种陈述,其要受到先前错误陈述的约束。

 

   案例:

中国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公司(卖方)以FOB方式购买10000吨大麦,双方签署了有关的协议。买方指派的船舶准时达到装港,并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装货。买方也准时开出了信用证,并取得了相关单据,其中提单上注明大麦为10000吨。货到卸港后,发现货物只有9200吨,这时买方向船方索赔,要求赔偿800吨大麦的相关损失,船方抗辩,理由为,卖方出具一份保函,要求提单注明10000吨大麦,卖方会与买方沟通,保证不会让买方追究船方承担责任。买方不接受船方的理由,双方协商无果,买方申请仲裁,要求船方赔偿相关损失。

仲裁庭裁定船方赔偿买方方损失。

仲裁庭的理由是,误述性禁止反言。既然船方在提单上注明是10000吨大麦,就要承担其误述的法律后果,赔偿买方相信其误述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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