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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5日    阅读次数:1124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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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是指当事人向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做出的具有民事判决性质的法律文书的案件。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当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认可和执行的裁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系第三级案由。在“一国两制”下,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分属不同的法域,两地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做出的判决并不当然在内地具有约束力,需要经过特定的“认可”程序。为此,两地经过磋商,签署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在内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外公布,已经生效。该安排即成为内地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审查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法律依据。对于符合认可和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认可并交付执行;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

    这里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做出的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将其统一定名为“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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